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35號原告 林雪雲 被告 吳宗穎 之法定繼承人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宗穎之法定繼承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並提出被告吳宗穎之除戶戶籍謄本、被告吳宗穎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及被告吳宗穎繼承人最近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逾期不繳及提出被告吳宗穎之除戶戶籍謄本、被告吳宗穎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暨被告吳宗穎繼承人最近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書記官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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