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83號聲請人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關係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為被繼承人 鍾懿章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11年8月3日死亡,最後住所:臺東縣○○市○○里○○路000巷0號)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鍾懿章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壹年貳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鍾懿章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繼承開始時起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
民法第1176條第6項、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公示催告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民法第1185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鍾懿章(下稱被繼承人)對聲請人欠有債務,而被繼承人於民國111年6月30日死亡,其無繼承人或先於其死亡,有無繼承人不明,親屬會議亦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無法對其遺產行使權利,爰依法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並為公示催告程序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其對被繼承人之債權憑證、被繼承人及其養父、養祖父母之除戶戶籍謄本為證。而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權或先於其死亡,亦據本院依職權向臺東○○○○○○○○調取被繼承人相關資料查閱無誤。故被繼承人死亡後,因其繼承人有無不明,復無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聲請人屬利害關係人,故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應予准許。又關於選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為遺產管理人一節,因遺產管理人職務專業繁複,攸關債權人、受遺贈人權益,其選任旨在維護公益,此觀民法第1177條立法理由即明,自應選定熟習相關程序之人為宜。而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為國家財產管理機關,具備管理財產專才及公信力,是本院認由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擔任遺產管理人乙職為適當,並限期命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