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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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合夥關係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87號上訴人丙○○
乙○○被上訴人財團法人仁德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號法定代理人丁○○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94年度訴字第387號確認合夥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6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6日
民事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96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