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278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參仟玖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參仟柒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壹拾玖萬貳仟貳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捌萬肆仟陸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按月收取帳務管理費新台幣參佰陸拾捌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書記官王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