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16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文魁 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號土地及同段358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並據此補正被告劉**之人別資料。
二、被告廖文魁、廖**即上開土地所有權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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