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15號原告 高文進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祥銨 等人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姓名及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四、查報被代位人何祥銨之應繼分比例。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