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05號原告 黃煥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彥祥 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依起訴狀所載,原告如係請求確認債權新臺幣(下同)25萬元不存在,係何種、何筆債權?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
二、被告陳彥祥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