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38號原告 吳郁亭
吳秉遠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黃若蓮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沛筑 律師被告 曾凱莉
奎霖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蔡玉奎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余政勳 律師複代理人 曾允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書記官李育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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