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91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翁森榮
被上訴人
即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陳鏡威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黃麗容
訴訟代理人 王冠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麗容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3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現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上訴標的價額部分可以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可以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書記官趙薇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