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20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2070號聲請人 温菊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日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607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1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娟呈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書記官李登寶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3NX9838761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