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洪明祥 代理人 陳欣怡 律師保證人 吳秀蘭 屏東縣○○鄉○○村○○○鄰○○路109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蕭清山 相對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理人 張嘉珊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郭偉成 相對人即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理人 盧鴻文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陳飛宏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黃勝豐 相對人即債權人?A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由
一、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合併,並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公司,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在案,本件更生程序由存續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續行,合先敘明。
二、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01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以每月為1期,分6年共72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9,000元,總清償金額648,000元,占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之20.80%,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5日以屏院進民執玉字第
106司執消債更146號函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但未獲債權人可決。
四、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及本院調查詢問程序筆錄中均陳稱目前以四處打零工為業,未有固定之雇主,收入約22,000元至23,000元,惟並非每月都能有穩定收入等情,且原本皆能取之身心障礙補助3,628元亦自107年起即因不符合資格而未再領取等情,業經債務人陳述明確。且觀諸債務人103年至106年間之歷年所得資料均為0元,勞保投保單位為琉球區漁會,投保薪資為27,600元,顯見債務人除上開自承之打零工收入外應無其他工作收入,且其打零工收入亦確實不多,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結果、詢問筆錄等附卷可稽,堪認債務人所陳屬實。本院斟酌本件債務人收入金額偏低且不穩定,是否能如實履行更生方案尚非無虞,惟債務人表示其友人即保證人吳秀蘭願協助其處理更生債務,故仍願提出每月清償9,000元之更生方案,並徵得吳秀蘭同意擔任保證人,本院審核其更生方案與保證人吳秀蘭之資力如下:
?怮鷇酈?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
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107年12月26日增訂之本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已有明定。另司法院民事廳107年12月27日廳民二字第1070035553號檢送「10
8年每月最低生活費一覽表」,臺灣省之債務人生活所必需費用,每月為14,866元,亦有命令函示在案。其次,司法院
108年1月17日院台廳民二字第1080002152號修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第3項,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本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符者,勿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足參。債務人名下無不動產,現承租屏東縣○○鎮○○路○○○○○號房屋居住使用,每月租金7,000元,有房屋租賃契約書在卷可憑,債務人陳報每月租金數額未逾一般家庭在外租屋須支出之數額,尚屬合理。此外,債務人陳報其個人每月生活支出,包括膳食費、交通費、水電、瓦斯、通訊費、醫療費及雜支合計10,500元,連同上開租金7,000元,總計17,500元。核其款項均屬債務人維持基本生活所必需,所列數額亦在合理範圍內,雖略逾前揭臺灣省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數額每月14,866元,惟該數額是包含租金之支出,且業經債務人提出租賃契約證明,堪認債務人所列必要支出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屬適當,以債務人收支數額觀之,其所得扣除必要生活支出後僅餘5500元【計算式:00000-00000=5500】,雖尚不足更生方案清償金額9,000元,惟債務人陳稱保證人願協助其履行更生方案之數額9,000元,顯見其確實有清償之意願及誠意。再者,觀諸債務人名下財產資料,債務人並無不動產,其財產除分別於85年、91年出廠,車牌號碼為0000000號、8S9435號,車齡均逾17年之自用小客車兩輛外,尚有投保於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價值解約金合計270,474元,亦有卷內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國泰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查詢回覆函為證,又上開汽車兩輛均已出廠逾17年,已無甚價值,爰不予列為計算清算財團財產之價值,而債務人所提每月清償9,000元,清償總金額為684,000元之更生方案,已遠高於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財產即前揭保單價值接約金270,474元,亦足認符合本條例第64條第2項第3款所示「清算價值維持原則」之規定。據上所陳,本件債務人打零工之收入雖尚非穩定,然債務人已徵得其友人吳秀蘭擔任保證人,應堪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
?迉誑颿O證人吳秀蘭現以從事家庭美容美髮為業,平均每月收
入約20,000元收入尚屬穩定,且其名下尚有坐落屏東縣○○鄉○○段之土地及房屋等三筆不動產,此外保證人106年間存款利息所得為11,094元,倘以週年利率1%計算,其存款數額約有100餘萬元,有吳秀蘭106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以吳秀蘭收入及財產應足確保債務人更生方案之履行,則本件更生方案亦無本條例第64條第2項第2款、第63條第1項第8款所定顯無履行可能之事由。
五、據上所述,債務人雖暫無穩定收入,惟仍願提出每月清償9,
000元之更生方案,且有保證人吳秀蘭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堪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復查無本件有何消債條例第64條第2項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仍應逕予認可,並另依消債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元)
┌───────────────────────────────┐│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第1至72期,每期(每月)清償9,000元,││2.每1個月為1期,每期在15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計72期清償。││4.清償比例:20.80%││5.債務總金額:3,115,225元。││6.清償總金額:648,000元。││7.保證人:吳秀蘭住屏東縣○○鄉○○村○○○鄰○○路109之1號││8.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案號依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第1至72期│6年清償總額│││││每期金額││├──┼────────┼──────┼─────┼──────┤│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886,919│2,562│184,464│││股份有限公司││││├──┼────────┼──────┼─────┼──────┤│2│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83,024│529│38,088│││股份有限公司││││├──┼────────┼──────┼─────┼──────┤│3│臺灣新光商業銀行│530,902│1,534│110,448│││股份有限公司││││├──┼────────┼──────┼─────┼──────┤│4│陽信商業銀行股份│401,224│1,159│83,448│││有限公司││││├──┼────────┼──────┼─────┼──────┤│5│玉山商業銀行股份│533,194│1,541│110,952│││有限公司││││├──┼────────┼──────┼─────┼──────┤│6│元大商業銀行股份│176,737│510│36,720│││有限公司(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A誠第二資產管理│169,225│489│35,208│││股份有限公司││││├──┼────────┼──────┼─────┼──────┤│8│萬榮行銷股份有限│234,000│676│48,672│││公司││││├──┼────────┼──────┼─────┼──────┤│││││││總計││3,115,225│9,000│64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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