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47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47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4718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吳明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叁仟零叁拾肆元,及其中壹拾伍萬肆仟肆佰叁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叁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肆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伍佰元,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608
0號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債權人,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吳明憲於92年7月及89年7月間向債權人及案外人申請信用卡,經債權人及案外人核發信用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迄107年06月底尚積欠債權人新臺幣(下同)173,
034元未為清償(含手續費15,845元、消費款6,906元、預借現金4,250元、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143,283元、已到期之利息2,150元及違約金600元),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154,439元自107年08月0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四)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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