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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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280號上訴人即原告元邦台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添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旺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萬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解怡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書記官鄭以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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