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280號原告元邦台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添進 被告和旺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日恆興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郭靖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9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9日裁定,限令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10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可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解怡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書記官鄭以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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