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06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0628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理人 林旆君 債務人集溢玻璃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廖世華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零玖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書記官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