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9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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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9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99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林寶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林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林寶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8日、103年5月12日分別以103年度簡字第176號、第10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5月確定,並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40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又經本院於104年2月10日以103年度訴字第8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各3年8月(5罪)、2年8月(5罪)、4月、3月確定,並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受刑人因上開案件於103年6月18日入監執行迄今,其縮刑期滿日期為112年4月20日,並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0年12月14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02441號函核准假釋等情,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認受刑人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李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昕韋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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