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5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康清發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6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柒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康清發因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裁定送觀察、勒戒之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釋放出所,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87年度營偵字第157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本件扣案之海洛因1包(毛重1公克、淨重0.73公克)係屬於第一級毒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查扣之海洛因1包,經送鑑定結果,確檢出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民國87年10月26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疑,故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所耗損之海洛因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蕭雅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如茵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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