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4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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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四三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三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王翠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修丕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