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
112年度訴字第1250號
代表人 徐旭東 (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余景仁 會計師
梅芳琪 律師
陳毓芬 律師
被告財政部
代表人 莊翠雲 (部長)
訴訟代理人 劉旭峯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審判長法官 陳心弘
法官鄭凱文
法官畢乃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李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