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2年度訴字第1250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

112年度訴字第1250號

原告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徐旭東 (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余景仁 會計師

梅芳琪 律師

陳毓芬 律師

被告財政部

代表人 莊翠雲 (部長)

訴訟代理人 劉旭峯

林于斐

吳靜惠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審判長法官 陳心弘

法官鄭凱文

法官畢乃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李依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