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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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字第129號聲請人 何淑娟魔音大師創新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對人魔音大師創新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何淑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已於民國108年11月1日解散,並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嗣依法清算完結並聲報本院,經本院於109年5月25日准予備查在案,並經相對人之唯一股東選任聲請人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爰依法聲請指定聲請人為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主張相符之相對人清算人指派單、董事會議紀錄、簽到簿、相對人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清算期間收支等表、清算各事項經監察人審查之報告書、股東名冊、簿冊保管人同意書及身分證明文件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調閱本院108年度司司字第652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牧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書記官周芳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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