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927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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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92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927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即債務人 戴永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425元,及自民國93年6月
9日起至民國93年7月8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3年7月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1,680元,及其中新臺幣19,
365元,自民國93年12月1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