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575號上訴人即被告 賴秀枝 原審訴訟代理人 洪永叡 律師被上訴人即原告 張心慈 原審訴訟代理人 王文聖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心慈間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575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6,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佩韻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書記官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