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800號上訴人 沈黃秀琴 上列上訴人(即原審被告)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武陵農場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而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248萬71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萬84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書記官楊均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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