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撤緩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撤緩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撤緩字第18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78號),受刑人於緩刑前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前因犯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3月30日以96年度易字第7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2年,於96年4月23日確定在案。又於緩刑前,於96年4月11日更犯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本院於96年7月10日以96年度易字第227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於96年8月6日確定在案,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三、本院經核卷附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嘉萍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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