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43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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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易字第4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易字第431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99年11月25日下午3時40分,於本院刑事第三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周佳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
書記官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