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審簡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跟蹤騷擾防制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2號原告代號AW000-K111180號(姓名住址均詳卷)被告 吳浩恩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簡字第75號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因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宋恩同
法官謝欣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劭威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