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3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31號原告海軍陸戰隊陸戰六六旅代表人 劉爾榮 訴訟代理人 伍芳儀
賴誌祥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程俊傑 、 程泓閔 等二人間因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毓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書記官張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