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0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0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04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許嫺嫺 代理人 陳博建 律師、 林正航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勝榮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許勝發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查聲請狀所附借據借款人均為勝榮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請陳明對許勝發個人請求依據及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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