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字第236號聲請人 曾廣善 即至善國際顧問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至善國際顧問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無限公司之帳簿、表冊及關於營業與清算事務之文件,應自
清算完結向法院聲報之日起,保存十年,其保存人,以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定之,公司法第94條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113條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而同法第332條規定之公司清算完結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僅股份有限公司適用之。準此,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僅須由股東過半數同意定之,無需聲請法院指定。
查聲請人以至善國際顧問有限公司已清算完結,而依公司法第
332條規定,聲請指定聲請人為該公司簿冊保管人。惟該公司既為有限公司,依上規定及說明,其簿冊文件保存人由股東過半數同意即可,無須聲請法院指定,上開聲請要屬無據,應予駁回。
依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陸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書記官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