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294號原告 黃子倚 即 黃羿喬 被告 許庭瑋
鄭智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原告雖曾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106年度救字第59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975號裁定,最終駁回其聲請確定,原告自應依限補正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6年6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
書記官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