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訴字第20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上訴字第2008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振華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91號、第338號,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緝字第99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依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明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所謂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過輕,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皆難謂係具體理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濫行上訴(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上訴人之上訴書狀或補提之上訴理由書,雖有敘述上訴理由,惟並未具體敘述第一審判決有上述違法、不當情形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即與未敘述具體理由無異,其所為上訴,即不符合上訴之法定要件。
二、原判決以上訴人即被告陳振華係 賴耀生 之司機,二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陳振華於民國96年12月4日在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之世新大學學生餐廳後門,收受 王怡雯 委託調取款項而交付之如原審附表編號三所示支票2紙後,即交由賴耀生在該等支票背面偽簽「 陳忠良 」之背書,再由陳振華搭載賴耀生至臺北市○○街○○○號8樓 林文耀 之工作處所,由賴耀生將上揭支票交付林文耀向其借款而行使之, 足生 損害於陳忠良對外表彰名義之正確性及票據交易之安全性,並當場收受林文耀所交付之現金約10萬元,及於同日匯款至賴耀生指定之中國信託銀行新店分行帳戶(戶名: 張秀敏 ,帳號:000000000000號)之87萬元。賴耀生得款後即將上開款項據為己有,供其自身資金周轉使用,而未依約轉交予王怡雯之事實,業據被告及共犯賴耀生二人於原審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王怡雯之指訴及證人林文耀之證述相符,並有原審附表三所示支票二紙,退票理由單、收據、彰化銀行匯款收據回條等可證。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並無違誤。
三、被告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過去荒誕無知,作了一些犯法的事情,進出監獄數次,也因此罹患恐慌症,無法像正常人一樣上班,只能在工地打工維生。這幾個月已經找到在市場叫賣衣服的工作,目前與領有重大傷病卡的母親同住,很想讓自己的人生重新開始,同時照顧年邁病重的母親,請從輕量刑,讓我有改過向善的機會云云。
四、經查:原判決就被告之犯罪情節及科刑部分之量刑基礎,已於理由欄內具體說明「被告不思以正當管道獲取所需財物,恣意擾亂票據之交易安全,並藉此達到侵占告訴人錢財之目的。考量被告乃聽命於賴耀生而行事,其參與犯罪之程度較輕微,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素行及告訴人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原判決第7頁(三)),因而量處被告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日,顯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事由,並基於刑罰目的性之考量、刑事政策之取向以及行為人刑罰感應力之衡量等因素而為刑之量定,係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並未逾越法定刑度,亦無違背公平正義之精神,客觀上不生量刑倚重倚輕之裁量權之濫用;本院審核前開各量刑事由,認為原審對被告量處之刑,洵屬妥適,並無顯然失出或有失衡平之情事。至於上訴意旨所提其目前工作及家庭生活狀態,與先前並無顯著變動,尚難據以認定係得資為減輕刑責之事由。
五、綜上,上訴人上訴書狀雖有敘述上訴理由,惟上訴意旨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即與未敘述具體理由無異,其所為上訴,即不符合上訴之法定要件,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孫惠琳法官楊皓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慧娟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