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16號上訴人 陳鳴鴻 即鳴門魟魚工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永平小胖 水族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4,1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雅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書記官吳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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