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訴緝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訴緝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煙毒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訴緝字第九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煙毒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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