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更字第2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賴俞代理人 陳志寧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理由
一、聲請人前曾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向本院聲請調解(111年度苗司消債調字第32號),嗣於民國111年6月29日調解不成立,聲請人遲至同年7月19日始提出本件更生之聲請,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2項規定,仍應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書記官歐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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