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81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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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8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8140號債權人 陳遠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余立勤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查報附表之支票發票日。
㈡確認附表之提示日是否正確,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依票據法規定,支票提示日為退票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書記官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