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8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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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8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816號原告 蔡水金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吳昱衡 、鐘雲彩等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