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0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0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0344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劉世章 債務人 周貴璟 債務人 劉春蘭 即北平小館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周貴璟、劉春蘭即北平小館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劉春蘭即北平小館最新之商業抄本及劉春蘭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若負責人已有變更,應陳明更正債務人名稱。
二、債務人周貴璟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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