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8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薪資債權存在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815號原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南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千鼎飲食有限公司間確認薪資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叁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柒佰叁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