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9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947號聲請人 李菊妹 上聲請人李菊妹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股票發行公司之正確名稱或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到院。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9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947號聲請人 李菊妹 上聲請人李菊妹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股票發行公司之正確名稱或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到院。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