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0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07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簡景閔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9220號、第23837號、第281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簡景閔因犯贓物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張簡景閔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見本院101年度訴字卷笫98-105頁),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君
法官陳紀璋法官沈宗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
書記官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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