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224號原告華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名衡 訴訟代理人 王悅蓉 律師被告IntoPowerBV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辯論終結後,因有下列事項未臻明確,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因本件被告業經荷蘭法院通過破產宣告,原告應提出被告破產管理人之地址以供本院送達相關訴訟文書。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靖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
書記官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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