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65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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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6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易字第655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凱勝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4303號),本院受理後認不應適用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第452條定有明文。又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詹凱勝涉嫌傷害告訴人 劉峰呂 ,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件在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康敏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5年8月8日
書記官蕭惟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