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29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5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268號
第5299號第5543號聲請人即 石聿志 被告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簡敬軒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訴字第2798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石聿志於偵查、審理時均坦承犯行,配合檢方追查毒品來源,且未有逃亡、通緝及開庭未到之紀錄,無逃亡之虞;另因其母已57歲,患有精神疾病,又其女友快生產,需被告安頓家中經濟,請求准予交保等語。
二、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依被告自白,證人證述等卷證資料,認其係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第4條第2、6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等罪嫌疑重大,且其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另參以被告於警方逮捕時有逃跑及摔手機之行為,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有相當理由足認有湮滅證據之高度可能性,另前有販賣毒品行為,又再度為本案販賣毒品犯行,對社會有重大危害,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第
3款之情形,且為確保國家刑罰權之實現,與社會公益之維護,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7年11月1日裁定羈押在案。
三、經查:本案業於108年1月15日宣判,認被告確有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而判處罪刑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8月,刑度非輕且未確定,又被告於警方逮捕時有企圖脫逃及湮滅證據之舉,其極有可能為妨礙審判程序之進行或規避日後可能刑罰之執行,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又被告販賣毒品犯行,嚴重破壞法秩序之和平,對社會危害甚鉅,茲為確保將來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審酌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則,認有執行羈押之必要,且該羈押之必要性尚無從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手段替代。此外,復查無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法定事由,是以本院審酌上情,認被告仍具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之羈押原因,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源森
法官郭德進法官林雷安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