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99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9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991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佳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江宗德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所提支票發票人為捷暘有限公司,江宗德非發票人,請陳明對江宗德個人之請求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如欲更正為對捷暘有限公司請求,非本院管轄,請逕向該管轄法院聲請(查經濟部公司登記資料「捷暘有限公司」設址於新北市汐止區,管轄法院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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