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2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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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23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96年9月29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末引用法條部分,原記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第74條第1項第
1款、第2項第4款、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應更正為「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
2款」。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末引用法條部分,有如上所示之誤寫,自應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鄭雅文法官陳蒨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書記官楊國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