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7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7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7217號債權人大統名人大廈法定代理人 侯秀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榆葳 (原名: 李鳳珍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權人正確名稱為何(台端所提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所示,其正確名稱應為「大統名人大廈管理負責人」)。
二、提出貴委員會侯秀玉當選為主任委員經報備之證明。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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