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61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6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610號聲請人 彭有楚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2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3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郭銘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書記官徐明鈺┌──────────────────────────────────────┐│附表:104年度除字第61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有限責任臺北市第九│板信商業銀行│103年9月15日│28,164元│MC0000000│││信用合作社│艋舺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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