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0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6年度執聲丙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子遊戲機「鑽石賓果」貳台(含IC板貳片)、賭資新台幣貳仟零壹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前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之規定,以94年度核退偵字第28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電子遊戲機「鑽石賓果」2台(含IC板2片)、賭資新台幣2010元,為被告所有且分係供犯罪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從而,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2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俞秀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