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386號
原 告 傅秀枔
被 告 陳萬宰
陳泰璋
陳美蓉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
五十分在本庭第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黃莉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日
書記官王慧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386號
原 告 傅秀枔
被 告 陳萬宰
陳泰璋
陳美蓉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
五十分在本庭第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黃莉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日
書記官王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