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簡字第897號
原 告 陳宥寬
被 告 張雋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由本院刑事庭以99年度交附民字第344號裁定移送前來,經於民
國100年5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8,790元,及自民國99年11月29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9年4月7日,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小客車,在臺中市○里區○里路○○○號前,欲由大里路
中央方向倒車進入工廠,原應注意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並
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
人優先通行,而依當時情形,被告並無不能注意之特別情事
,竟疏未注意及此,適原告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機車
亦行駛在大里路上,因閃避不及而為被告貿然自路旁起步駛
入大里路之自小客車撞及,致原告人車倒地後,受有右側鎖
骨骨折、右胸壁挫傷、右肩及右小腿擦傷等傷害。被告上開
犯行,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
9003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原告因被告之過失行為,受有合
計新臺幣(下同)328,790元之損害:⑴二次開刀之6個月期
間工資損失256,200元、⑵機車損害12,350元、⑶就醫交通
費240元、⑷精神慰藉金60,000元。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
係,訴請被告賠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28,790
元,及自99年11月29日(原起訴請求自99年11月11日起算,
嗣為聲明之減縮)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
二、被告對原告上開主張,於本院100年5月12日言詞辯論期日中
為認諾之表示。
三、按民事訴訟法第384條規定,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
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
判決。另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於被告認諾所為
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本件被告對原告所為主
張,既為認諾,爰依法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並判命被告應給
付原告328,790元,及自99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宗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及繳納上訴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
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書記官